市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与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组织报批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受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接待站)和军供站的建设;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协同市政府救灾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上报灾情;承担有关减灾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政策;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报批工作。
(十一)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管理和改革的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指导儿童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政策;协调区县(自治县、市)间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协助相关处室研究提出民政工作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民政业务的宣传和创先争优工作以及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承办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卫生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对外接待、车辆管理、机关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