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审计工作,确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审计工作地方法规、规章。
(三)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市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下级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审计法》规定和审计署、市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属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渝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按照审计署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按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组织进行全市行业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七)负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八)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全市审计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九)负责本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审考试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各处室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组织对审计计划实施情况及审计工作的综合检查、考核工作和目标管理;负责计算机管理和开发应用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统计、信息、调研和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负责与特约审计员的联系工作;负责文秘、统计、档案、宣传、信息、信访、审计信息发布、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保卫、接待和行政后勤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