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四)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自治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利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在市政府电力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的水电及电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监管水利电业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一)办公室(挂市水利信息中心牌子)
1.协助局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秘、局综合性重要政务文件的草拟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文秘工作。
3.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性水利工作会议的筹办和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管理。
4.负责全局并指导水利系统的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5.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6.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