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文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科技工作。
(二)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艺术教育、培训工作。
(三)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与监督文物保护、抢救、发掘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承担项目规划,计划安排、施工组织、资金管理职责。
(五)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六)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老年文化等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料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文化娱乐、演出、文物、美术品),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草拟文化市场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按有关规定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和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工作,审核、报批、指导派出、引进交流项目,管理外国驻渝领事馆在馆外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文化活动。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协助局党组和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调机关政务和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提案、报刊宣传工作;管理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制定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文化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负责行政复议,参与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事业经费,监督、指导文化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范;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文化统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财务工作。
(四)艺术处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布局,指导艺术事业改革;指导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指导重大文艺活动和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全市艺术教育、培训工作。
(五)文化市场处 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研究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娱乐市场、文化交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艺术品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并进行总结、表彰。
(六)社会文化图书馆处 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建设、利用;协调图书馆间的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文化产业处 研究拟定文化产业、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建设发展;指导、协调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业务建设和管理电影市场;审核局属事业单位经营项目的申办;协调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局属企业进行协调、指导、服务、监督。


